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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是指申请人为在指定期限内未实际使用或未合理使用商标而提出的取消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行政程序。商标撤三申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商标在规定的3年中没有实际使用;
2.商标在规定的3年中未合理使用,且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
3.商标注册已超过3年,但最近连续3年未使用。
通常,商标撤销的程序由原商标注册局进行,在商标专用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的要求下进行。
商标撤销程序大致如下:
1.申请人提交撤销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商标局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做出审查决定;
3.商标局公告商标撤销申请,向商标专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有关通知;
4.商标专用权人做出答辩意见;
5.商标局对商标撤销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将作出裁定撤销该商标专用权。
总之,商标撤三程序相对复杂,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并经过苛刻的审核才能得到裁定。优先在获得商标专用权时确保充分合理使用商标,避免申请商标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