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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件中,如果存在“类似商品”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回避:
1.明确商品差异:通过详细、具体地描述被异议商标和异议商标不同,在性质、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不同之处,以此证明二者不属于“类似商品”。
2.提供替代品:提供与被异议商标相似或者相同的替代品,证明它已经成为该领域中的通用商品名称,且其与异议商标完全不同,从而证明二者不属于“类似商品”。
3.证明共存:通过调查证明被异议商标已经与该领域内其他商品和平共存,并没有造成混淆,证明其不会对异议商标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得出结论,二者不属于“类似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标异议过程中,法律的原则是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而非只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因此在解决“类似商品”问题时,需要考虑到这一原则,并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