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之争:打两次官司仍未讨回商标,经营13年老店被迫改名

阅读:254 2021-08-05 15:10:26

“老板,一碗牛肉拌面,多把点辣椒啊!”

 

这话每天都在汉口余记精粉世家里无数次出现。而说到余记精粉世家,99% 的汉口伢都吃过,还有 1% 正在去吃的路上。

 

24小时营业23小时需要排队,有人开着路虎、奔驰来吃,就连明星也专门跑过来,吃完还骄傲的发微博宣称 “这家的麻辣牛肉拌面全世界第一”。

 

 

然而,就在几天前,余记精粉世家由于保护商标不利不得不更名为“余艳梅拌面世家”。

 

2010-2012年期间,余艳梅曾作为精粉世家创始人,多次做客武汉本地各大美食节目。从那以后,更多的人知道了24小时营业的余记精粉世家,成为很多武汉人的深夜食堂。

 

从2018年开始,“余记精粉世家”连续三年登上“大众点评必吃榜”。2020年,武汉疫情解禁后的第二天,有网友拍到这家店门口排起两条长队,一条队是拌面、另一条是面窝。

 

从2018年起,一家蓝色招牌的“精粉世家”大招旗鼓地开在她家隔壁,门口放着两块商标注册牌,显示精粉世家和余记精粉世家均为该店老板王某注册。

 

从那以后,武汉街头多出了数十家蓝色精粉世家,其他打着精粉世家招牌的店更是不计其数。

 

 

“这是我的商标,怎么成别人的了?”余艳梅回忆,早在2015年,她曾委托王某办理注册“余记精粉世家”商标,2017年1月21日该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项目/服务项目为第35类和第43类。

 

当时她记得清清楚楚,该商标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经核查,原来,就在商标获准注册的当年,“余记精粉世家”就被办理了转让手续。负责办理商标转让的是一家咨询公司。该公司既未征询余艳梅的意见,也未取得其书面授权书,且商标转让相关材料中“余艳梅”的签名,均是他人代签。

 

于是,余艳梅一纸诉状将王某起诉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审理中,法院认为,余艳梅是“余记精粉世家”的合法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权利。王某擅自以余艳梅的名义,委托某咨询公司办理商标转让,不是余艳梅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单方实施的转让行为无效。

 

2018年11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将“余记精粉世家”商标由原告余艳梅名下转让至其名下的行为无效,王某立即将该商标返还给余艳梅。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了两次官司,余艳梅以为“余记精粉世家”的商标就会回到自己手里。

 

然而,2019年4月,武汉某渔业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以“余记精粉世家”与其持有的“精粉世家”商标相同或相似为由,申请宣告“余记精粉世家”无效。

 

202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余记精粉世家”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因种种原因,余艳梅在评审阶段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遂起诉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2021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26日,余艳梅不得不含泪摘下门口使用了13年的“精粉世家”招牌,换上“余艳梅拌面世家”。

 

 

餐饮业商标纠纷案例时有发生,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一定要有商标意识,“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应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等到品牌打响了才想起商标注册,可能为时已晚。

 

第二,商标核准注册后并非万事大吉,应持续关注其状态,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可能导致不能及时收到相应商标文书,造成不利后果。遭遇商标侵权或诉讼时,要积极应对,有效防守。

 

第三,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应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规范、持续、充分使用。根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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