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圈”互掐引名誉权纠纷,新浪微博成被告,法院怎么判?

阅读:203 2021-08-20 09:40:07
近年来,“饭圈”出现了“刷流量”“私生饭”“黑粉”等多种不良甚至违法现象,不仅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是非观造成了严重误导,甚至一次次突破法律边界,挑战着社会底线。
“饭圈”不是“自留地”,更不等于“法外之地”。那么,如果发生“饭圈互撕”,一方粉丝认为另一方在微博发布的《律师声明》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法律上如何定性?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声明中未有任何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辞,仅是律师个人意见和一种单方声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已经生效。

01

一条“爆料”引发的粉丝互撕

小宋(化名)在上海工作,是王一博和肖战的粉丝。2019年,她在豆瓣拉踩小组上看到一篇爆料帖,爆出大量“博君一肖”某豆瓣粉丝小组的“内幕”消息,包括组长和管理员都是业内人士、组织八组兔区控场、编撰肖战和杨超越的黑料等内容。
小宋将帖子截图发到微博上,并@上述粉丝小组管理员的微博账号,对其提出六大质疑,包括“组长管理是否业内”“私密小组是否有编黑料”等。此时,也有不少粉丝和小宋一样,在微博发声,为偶像“站台”。
不久后,管理员小叶(化名)在微博发布两张《律师声明》图片,对爆料帖一事作出回应。《声明》表示,自己是该粉丝小组的创建者及管理员,爆料帖的内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存在显著误导性,引起了大量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误解和负面评价,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虽然发布者已经主动删除帖子,但网络平台上仍存在相关转发内容,这些用户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转发该侵权帖子,对侵权结果起到了扩大、帮助作用,实质上构成共同侵权。因此,要求相关侵权者,包括但不限于小宋在内的18名微博用户删除相关内容,并发布置顶致歉声明。
该《声明》随后被不少用户转发,一些人还去小宋微博下发表“恶意侮辱性”言论,小宋觉得自己受到了网络暴力。由于不了解小叶的真实身份,无法直接起诉对方,小宋遂将新浪微博网站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告上法院。

02

粉丝起诉微博

要求删除律师声明

小宋认为,自己在微博中对帖子进行意见表达,对小叶进行评价并尝试以问答形式交流,并未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而小叶在《律师声明》中未有确凿证据或未经有权机关认定,就诽谤自己造谣,严重贬损了自己的社会评价,导致名誉权受到损失。而且该声明广泛传播,导致一些粉丝在自己微博下发布恶意言论,给自己生活造成了影响。微梦公司作为这一侵权微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有权要求其对该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微梦公司书面答辩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故在原告进行有效通知前对涉案内容并不知悉,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此外,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公司已对涉案内容进行了核实,发现该《律师声明》中未见小宋所主张的侵犯名誉权的内容,故暂未进行处理。

03

法院:律师声明不具有

法律约束力,不构成侵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律师声明》是否对小宋的名誉权构成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律师声明》发表在微博上,而微博是一个即时表达对人对事所感所想,分享自我的平台,其产生的影响具有受众不特定性、广泛性的特征,故对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综合考量发言人的具体身份、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图片
该《律师声明》通篇未有任何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辞,其内容都是关于爆料帖是否对小叶构成侵权以及其他用户转发该帖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而发表的律师个人意见和一种单方声明,其作出的侵权或共同侵权的结论未经法律的确认和定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一般公众也不会仅凭律师声明中的律师个人意见而降低对某人的社会评价。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小叶在微博上发布的《律师声明》不构成对小宋名誉权的侵犯,依法驳回小宋的全部诉讼请求。

04

法官说法:

追星需理智,饭圈勿出格

本案主审法官杨爱萍表示
这场纠纷源于一个真伪难辨的“爆料”帖,却引发了粉丝之间的谩骂互撕,甚至出现了网络暴力倾向,反映了当前“饭圈”陷入了一种“怪圈”。
对粉丝来说,追星本身并没有错,但在流量漩涡中,要警惕打榜、应援、互撕等行为,多一些判断力、少一些情绪化,不做资本操纵下的“韭菜”,不做推波助澜的“传播者”,才能避免在“怪圈”中丧失了自我。追星路上,每个粉丝都应该学会回归个人理性,合法合规地表达情感。粉丝经济的健康发展,还需要社会、网络平台、演艺行业都参与进来,共促“饭圈”积极向上,共建清朗网络空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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