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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费列罗”“FERRERO ROCHER”等商标均系费列罗有限公司合法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核准使用商品范围包括巧克力。2019年起,被告人刘某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费列罗”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伙同其胞弟刘某(另案处理),由刘某洋负责采购“费列罗”T96(96粒装婚庆版)、T30(30粒装海外版)等低单价规格巧克力商品,刘某委托他人非法制造带有“费列罗”相关注册商标的标签、底卡、塑料盒、底托、外包装纸箱、胶带等包装材料。两人雇佣小工在租赁的囤放点内将采购的巧克力单球用假冒包装材料分装成“费列罗”品牌T8(8粒心形包装)、T16(16粒方形包装)、T24(24粒长方形包装)、T32(32粒长方形包装)等高单价规格巧克力商品,之后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7月至9月,公安机关先后查扣涉嫌假冒“费列罗”巧克力外包装等涉案物品49万余件,涉及“费列罗”相关商标标识80万余个。经鉴定,查扣的涉案产品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经抽检,国外生产的“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30粒装产品,巧克力单球呈现与费列罗公司生产的产品一致的特性,“费列罗”榛果威化巧克力96粒装、48粒装产品、Collection96等均系费列罗公司生产,其他巧克力单球未发现形状、结构、主要原料不同于费列罗产品的情况。经审计,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刘某洋等委托他人伪造印有“费列罗”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涉及标识565万余个,实际支付涉及标识货款170万余元。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洋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 图为宣判照片
法官说案
本案中,被告人采购的是正品“费列罗”低单价规格巧克力,但其委托他人大批量制造带有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旨在通过购入低单价规格产品更换包装冒充高单价规格产品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仅破坏了我国商标印制管理规定,而且对权利人商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此外,被告人不具备食品分装许可资质,无法保证分装环节的卫生环境条件和分装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分装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安全隐患。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来源:上海第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