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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品牌发展多元化,一些经营者通过攀附知名商标,以“搭便车”“傍大牌”的方式销售自己的商品牟利,不仅损害了注册商标企业的品牌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山东某家纺公司接到消费者小李(文中均化名)投诉,小李反映他在西安高新区某便利店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毛巾存在掉色、脱毛等严重质量问题。该公司得知后立即委派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发现这家便利店所销售的印有原告公司标签的毛巾并非原告生产,而是仿冒程度极其逼真的假冒伪劣产品。
该家纺公司认为便利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便利店诉至雁塔法院,要求该便利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公司的图形和文字商标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包括纺织品毛巾等。
经鉴定被告便利店销售的毛巾与正品不符,属假冒原告公司的产品。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认定该便利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公司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
作为销售方,应当提高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意识,从正规渠道进货,注意鉴别进货价格,留存进货合同、供货清单、收款收据、发票等能够证明商品合法取得的相关证据,并留存卖方相关联系方式,以此有力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