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飞广告做得好,不如新飞冰箱好”的广告词,是“80后”抹不掉的童年记忆。不过,2017年11月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新飞电器公司等3家公司的重整申请,随后,新乡市印发了关于"新飞"商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飞商标仅授权新乡市智能家电专业园内注册并在园区内生产的企业许可使用!近日,一家第三方公司申请新飞商标,进入公示期后,被成功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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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飞广告做得好,不如新飞冰箱好”的广告词,是“80后”抹不掉的童年记忆。不过,2017年11月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新飞电器公司等3家公司的重整申请,随后,新乡市印发了关于"新飞"商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飞商标仅授权新乡市智能家电专业园内注册并在园区内生产的企业许可使用!近日,一家第三方公司申请新飞商标,进入公示期后,被成功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一、被异议商标“新飞”指定使用于第22类“伪装罩;帆;防尘罩布”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88549号“FRESTEC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1类“瓷器装饰品;牙签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88548号“FRESTEC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2类“帐篷;装潢填充用羽毛;羊毛”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冰箱”商品并无紧密关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但是,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了“容声”、“SEIMON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