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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效判决,广州合聚公司运营的“今日看点”app及网站,从微信公众号中“移植”了5583篇文章,产生点击量83273289次,腾讯公司认为“今日看点”构成不正当竞争,遂索赔510万等。
广州越秀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需要依据“竞争利益-竞争关系-竞争损失”三个主要步骤依次判断;2021年6月30日,越秀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200万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
现,该判决已生效。附判决书?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46873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72号(商业街F5-1)。
法定代表人:陈韵。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泰,该公司法务。
被告:广州合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611号1417房。
法定代表人:杨其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财胜,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蕾,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广州腾讯公司)与被告广州合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广州合聚公司)、王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刘毅、徐菲、郭泰,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杨立、文财胜,被告王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非法获取微信公众号平台信息内容;停止在http://todayfocus.cn网站及今日看点APP上聚合展示所抓取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信息内容;
2.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腾讯网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
事实和理由:微信是一款在全世界范围有超过10亿人使用的手机应用,由三原告共同运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微信公众平台于2012年8月正式上线,依托于微信APP提供服务,是微信APP的核心功能板块之一。2013年8月5日,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升级,将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分成订阅号和服务号两种类型。
其中,微信订阅号的功能在于为媒体和个人提供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即在微信侧给向用户传达资讯,构建与读者之间更好的沟通与管理模式,鼓励、支持作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传播、分享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体现信息的价值。微信订阅号自推出以来,经过数年的发展,一直秉承一切以用户价值为依归的经营理念,始终处于稳健、高速发展的状态,服务了数以亿计的用户。
早在2018年,微信APP的用户数量已经突破10亿,截至2019年8月26日,微信公众平台已经汇聚超2000万公众账号,微信公众平台的用户体量、品牌价值、知名度和网络影响力均受到社会公众和媒体一致认可。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经营者,三原告凭借自身的投入和付出才打造出这个甚为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平台,公众号持有人是因为微信公众平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才愿意来该内容平台发表发布自己的优质原创内容,同时,众多的优质原创内容进一步扩大了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影响力,吸引了更多的用户和读者关注和阅读,平台和公众号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促互利关系。
因此,微信公众平台内容是原告付出人力、物力和财力所打造的竞争优势,原告对其享有竞争利益。并且,原告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协议6.2.2.12条的约定,明确了禁止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公众号平台信息内容。被告广州合聚公司未经许可,非法获取微信公众号平台信息内容,聚合展示于其经营的http://todayfocus.cn网站及今日看点APP上,导致相关公众无需关注微信公众号,即可在涉案网站和APP上通过搜索特定词汇、公众号名称等方式获得与特定词汇相关的文章或同一公众号归集的文章。
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行为导致微信公众号平台用户的大量流失,极大分流了微信公众平台的流量,甚至直接架空微信订阅号的服务模式,破坏了原告提供微信公众平台服务的正常经营秩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广州合聚公司不只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影响力获得利益,而且还一定程度地造成混淆,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所经营的网站和APP与原告有特定联系。
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行为分流了微信平台的流量,吞噬了本应属于原告的市场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更为重要的是,侵犯了相关公众(不特定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公众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广州合聚公司应当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王蕾是合聚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经营合聚公司过程中,其财产与合聚公司的财产发生了混同,应对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广州合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广州合聚公司从未以爬虫程序等非法手段获取相关公众号文章等信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6.2.2条款约定:“你不得利用微信公众帐号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进行如下行为:6.2.2.12未经腾讯书面许可,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任何第三人对信息内容进行非法获取,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增加阅读量、浏览量等商业用途的。‘非法获取’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蜘蛛’(spider)程序、爬虫程序、拟人程序等非真实用户或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等非正常浏览的手段、方式,读取、复制、转存、获得数据和信息内容的行为”,但原告并未对广州合聚公司“非法获取”这一事实举证。事实上,广州合聚公司也从未使用所谓“蜘蛛”(spider)程序、爬虫程序、拟人程序等方式获取被答辩人所经营平台的数据和信息内容。
2.被诉运营网站、APP上所刊载部分文章已得到原作者的授权,本质上系作者自身的行为。如上所述,被诉网站、APP实质上并不发布文章,只提供相应平台渠道给相关作者,并应作者之要求,在得到作者的授权后代为发布。作者对其所发表的文章享有著作权,作者可以自由选择在何种媒体、以何种方式发布文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之规定,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系经营者。
如上所述,在何种媒体、以何种方式发布文章均系作者自行选择的结果,并非广州合聚公司所能左右。原告所称“侵犯了相关公众”并无事实依据,既然是作者自行选择的结果,则与广州合聚公司无关。况且,原告也并未与其所经营平台的用户签订任何独家协议,无权限制用户仅在原告所经营平台发表文章,不得在原告所经营平台以外的载体发表。
3.广州合聚公司网站与原告平台区别明显,不存在混淆行为。被诉网站、APP是面向海外华人的非盈利性中文咨询平台。被诉网站、APP与原告所经营平台,无论是受众群体,还是登录渠道、网站的设计等均与原告经营平台存在巨大差异。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两者之间界限十分清晰。被诉网站、APP的标识、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均具有显著特征,明显区别于原告所经营平台。即广州合聚公司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原告无权据此要求广州合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原告并未因广州合聚公司行为蒙受任何损失,广州合聚公司也并未因此获得利益。即使广州合聚公司行为确实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具体到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反映原告因广州合聚公司行为所蒙受的实际损失,而正如广州合聚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广州合聚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未因相关行为获得任何利益。
广州合聚公司认为,原告要求广州合聚公司赔偿49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除主张490万元的赔偿外,还另主张20万元,并不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原告在广州合聚公司并未实施混淆行为的情形下,无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主高额赔偿,如上所述,即使无法确定原告因广州合聚公司行为所蒙受之损失,也可以根据广州合聚公司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加以确定,而事实上广州合聚公司也并未因此获得利益。
被告王蕾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与广州合聚公司的财产未发生混同,也没有实施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公证书、微信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民事判决书、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关于微信公众号知名度、影响力和使用规范的证据、关于微信公众号竞争优势及安全措施的证据、网页截图、合作协议、被告经营场地图片、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等证据。
被告广州合聚公司向本院微信聊天记录、公司2019-2020两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今日看点”网站停止运营相关记录及截图、“今日看点”APP在应用商店下架相关记录及截图、网站查询截图等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前述证据进行质证,并据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一、微信软件、微信商标及微信平台的权属和影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395032号、0640524号、060298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腾讯科技公司是腾讯微信软件3.5、腾讯微信软件V5.3的著作权人,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腾讯微信软件(for Android)V5.0、腾讯微信软件(for ios)V5.0的著作权人,前述软件分别于2012年4月9日、2014年10月30日、2013年11月28日、2013年9月7日进行著作权登记。2018年10月1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将前述微信软件著作权授予给原告广州腾讯公司专有使用,并授权广州腾讯公司对侵权行为,可单独或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以诉讼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是第15519249号“微信及图”商标和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注册人,两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中,第15519249号于2015年11月28日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服务上;第9085979号商标于2013年3月28日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
2016年12月29日,国家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16]212号批复中认定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2018年7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民终字409号民事判决,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26号一审民事判决。在该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事实认定。
2018年4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创新生态共同体 助力经济新动能 2017年微信经济社会影响力研究》显示:微信及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数突破10亿,小程序上线58万个,日活跃用户数1.7亿,企业微信注册企业超150万,活跃用户3000万。
2017年,微信拉动信息消费规模达2097亿元,自2014年以来年均增长30%,占同期我国信息消费总额4.7%。2017年,用户的微信使用量占总流量的34%,带动流量消费达1911亿元,是2014年的2.2倍,带动社会就业规模2030万人。
微信依托完善的数字生态共同体,与交通、医疗、教育、金融、电商、零售、制造等重点产业深度融合,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2019-2020微信就业影响力报告》亦载明,2019年微信带动就业2963万个,依托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微信支付等,逐步形成覆盖12.025亿微信用户、5000万家商户、6万余家服务商的生态网络。
百度百科关于微信公众平台作如下介绍:微信公众平台,简称公众号,曾命名为“官方平台”“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最终定位为“公众平台”。利用微信公众账号平台进行自媒体活动,简单来说就是进行一对多的媒体性行为活动,如商家通过申请公众微信服务号通过二次开发展示商家微官网、微会员、微推送、微支付、微活动、微报名、微分享、微名片等,已经形成了一种主流的线上线下微信互动营销方式。2019年8月26日,微信公众平台已经汇聚超过2000万公众账号。2013年8月15日,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升级,将微信公众平台分成订阅号和服务号两种类型。服务号旨在为用户提供服务,订阅号为用户提供信息和资讯。
艾瑞咨询的《2015年微信公众号媒体价值研究报告》显示,微信公众号通过服务号、订阅号、企业号实现了将人与商品/服务、资讯/信息及企业的对接,对微信“连接一切”的使命起着关键的支撑作用。微信的月度覆盖人数在2014年的12月份已达到3.3亿,公众号用户占据到整体微信用户的79.3%。
源于微信软件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载明:本协议是你与腾讯公司关于你使用微信公众平台服务所订立的协议。“腾讯”是指腾讯公司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的运营关联单位。“用户”是指注册、登录、使用微信公众帐号的个人或组织,在本协议中更多地称为“你”。本服务是腾讯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发布、客户服务、企业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为相关用户提供服务,包括群发信息、单发信息、用户消息处理等。微信或其服务平台,指腾讯微信软件、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开放平台等与微信服务相关的网站、应用、软件等。
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归属腾讯所有,用户在使用本服务中产生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归用户或相关权利人所有,订阅号及服务号的用户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群发信息一经发布即向公众传播和共享。微信公众平台是一个获取、分享及传播信息的平台,为向所有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腾讯可能会对微信公众号的昵称、头像、认证信息、公开群发信息等公开非保密内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搜索、链接等服务。
此外,《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对各方在主体在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的运营行为予以规范,其中明确提出: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不得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任何第三人对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进行如下行为:复制、读取、采用微信公众号平台信息内容,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增加阅读量、浏览量等商业用途;擅自编辑、整理、编排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后在任何微信公众平台源页面以外的渠道进行展示;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标识、特殊代码等任何形式的识别方法,自行或协助第三人对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或内容产生流量、阅读量引导、转移、劫持等不利影响;其他非法获取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内容的行为。
二、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备案查询信息显示,“今日看点”网(www.todayfocus.cn)的主办单位是被告广州合聚公司。
2020年9月2日,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代理人张壮鹏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张壮鹏使用该处电脑在浏览器上进入网址“今日看点”网(www.todayfocus.cn),浏览相关网页页面并进行截图取证。相关网页截图显示,“今日看点”网上聚合展示了众多网络文章,如《疫苗“前路未卜”遭遇“猴子危机”!大选前疫苗悬,抗体治疗有突破!纽约市裁员有变》《[美国税务]海外收入应该如何报税?》《复课返校难,留学生困境如何解》等。张壮鹏使用该处的Redmi手机,下载“微信”程序软件,运行“微信”程序,在搜索框内搜索并关注 “LonelyPlanet”“广东省中医”“中国国家地理”等公众号,在关注的微信公众号中搜索“从古至今,红色真的的是中国人最崇尚的颜色吗?”“一场灾难,教会我们一些事”“什么是青海:半边人间,半边仙”等文章,浏览搜索结果并截图保存。
张壮鹏还使用该处的Redmi手机,下载“今日看点”APP程序并运行,依次点击“我的”“看点”,查看“关于我们”“合作伙伴”,点击进入相关页面显示:“今日看点是由一群海归、留学生打造的一款海外精品中文资讯……”;“合作伙伴”栏目项下有美国实习求职直通车、空间密探、酒店人指南等众多微信公众号名称及头像;“广东省中医”栏目下有标题为《它可以当肉吃,它生的芽菜更是清新爽口,搭配辣椒圈不仅不上火,还开胃》等多篇文章,部分文章注明文章来源:广东省中医公众号,版权归原告作者所有。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公证处就上述取证过程出具了(2020)深龙华证字第5505号公证书。
2020年12月,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20)夏鹭证内字第115860号、115882号、115884号、116994号、121633号、121393号、115882号等39份公证书,证明该处对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云”平台上传的相关网址,使用谷歌puppeteer进行页面解析,获取目标网页内容并截图取证,从“今日看点”网(www.todayfocus.cn)中获得《纽约大学布局秋季开学,国际生可申请“Go Local”》《500元一碗夜光蹦迪拉面,美国一夜间全部售罄》等网络文章共3871篇。
2021年1月,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21)夏鹭证内字第5061号、5062号、5071号、5272号共4份公证书,证明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1年1月13日至1月14日间,浏览微信公众号“上镜留学”“WeLens”“那一座城”“张逗张花”上的文章,并截图保存《2018中国海归就业创业调查报告:语言及跨文化沟通能力是最强优势》《以色列女兵为什么要穿着比基尼背着枪》《一张藏有“神奇符咒”的超市收据》《500元一碗夜光蹦迪拉面,美国一夜间全部售罄》等文章。原告比对后认为,这四份公证书保存的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与(2020)夏鹭证内字第115884号、121633号、121393号、115882号公证书保存的“今日看点”网相关文章内容一致,且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发表在先。
2020年9月27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委托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事项是:1.提取目标网站(http://todayfocus.cn)上所有的文章;2.筛选其页面注明来源为微信公众号作者的文章,并统计文章数量、点击量。鉴定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对“今日看点”网站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筛选“今日看点”网站中注明来源为微信公众号作者的文章,在微信公众号中搜索到标题与作者均一致的文章,最后固定文章数量进行统计。
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是:
从目标网站(http://todayfocus.cn)中提取文章标注来源为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数量共计5583篇,涉及微信公众号的数量171个,来源为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总点击量83273289次。
三、被告抗辩的证据
被告广州合聚公司为证明其已取得相关公众号经营者、文章作者授权使用被诉侵权文章,提供相关微信聊记录作为证据。其中,被告广州合聚公司工作人员与“杨静(中国国家地理)”的聊天记录形成于2020年12月22日,杨静表示需要通过“中国国家地理”审核后,方同意相关文章在“今日看点”上转载。“中南屋世界公民教育”“艾森看天下”“英伦靠谱局”“风行欧洲”同意授权被告广州合聚公司在“今日看点”网站平台及APP上发布文章。
审理过程中,被告广州合聚公司提交“今日看点”网站及“今日看点”APP运行状况截图,显示“今日看点”网站已关闭,“今日看点”APP已从手机软件应用商店下架。对此,原告予以确认。
被告广州合聚公司举证的“whois.chinaz.com”“benmi.com”“7name.com”“123.4.cn”网站截图显示,2019年7月以前,“今日看点”网运营主体是广州禾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广州禾聚公司)。为此,被告广州合聚公司认为其不应对2019年7月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被告广州合聚公司还提供2019-2020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拟证明其运营“今日看点”网站及APP期间,公司没有盈利,处于亏损状态。
四、关于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
原告提交的《微信公众平台展示服务协议》载明:微信公众平台广告展示服务,指经有效申请、注册后,腾讯向微信公众帐号提供的可将公众帐号内腾讯指定位置设定为广告投放位置并供其他公众帐号投放广告的服务,公众号可从前述服务中获得相应的对价;在本服务中,腾讯将根据微信广告投放用户通过您的公众帐号有效展示其广告而支付的总金额、渠道技术服务成本等,向您支付使用本服务所应得的展示收入。展示收入计算公式:微信广告展示用户展示收入=总金额-渠道技术服务成本)。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报》载明:本集团网络广告业务2019年的收入同比增长18%至人民币683.77亿元。社交及其他广告收入增长33%至人民币528.97亿元。该项增长主要反映微信(主要为微信朋友圈及微信小程序)广告库存及曝光量的增加带来更多广告收入,以及移动广告联盟因流量及广告视频化增加带来的收入贡献。
微信广告售卖策略显示,朋友圈信息流广告位和公众号文章视频贴片广告位支持曝光排期/曝光竞价购买、公众号底部广告支持曝光竞价/曝光排期/点击竞价购买,互选广告按照单篇文章计费,公众号文中广告支持曝光排期/点击竞价购买,小程序Banner广告支持点击竞价购买,小程序激励方式广告和小程序插屏广告按曝光竞价购买。其中,朋友圈信息流的广告位,外层视频创意:核心城市180元/千次曝光,重点城市120元/千次曝光,其他城市60元/千次曝光;外层图片创意:核心城市150元/千次曝光,重点城市100元/千次曝光,其他城市50元/千次曝光。公众号文章底部的广告位:外层视频创意:核心城市40元/千次曝光,重点城市35元/千次曝光,其他城市30元/千次曝光;外层图片创意:核心城市35元/千次曝光,重点城市30元/千次曝光,其他城市25元/千次曝光。
原告认为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行为导致原告流量减少遭受广告损失:
一是直接广告收入损失,以被诉侵权文章点击量乘以微信公众平台CPM(按曝光收费,最常见的广告形式就是图片形式的硬广)广告收费进行计算。微信公众号单次广告投放最高标准为40元/千次曝光,最低收费标准为25/千次曝光。以前述鉴定意见书载明的点击量83273289次乘以广告投放收费标准,计算得出被诉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广告损失为208万元-333万元。
二是朋友圈、小程序等其他广告收入损失,以被诉侵权文章点击量乘以朋友圈CPM广告收费进行计算。朋友圈单次广告投放最高标准为180元/千次曝光,最低收费标准为50/千次曝光。按照被诉侵权文章点击次数,计算该类广告收入损失为416万元-1499万元。原告主张按区间值的60%,计算前述两类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大概为490万元。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维权支付合理开支共计203455元,包括鉴定费21200元、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82255元。为此,原告提交了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发票、支付凭证作为证据予以证明。
另,原告提交的“七麦数据网页截图”明确显示,“今日看点”APP的下载数量为544302次。
原告主张在本案中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式,认为确定损害赔偿金额除考虑上述广告收入损失、合理开支外,还要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文章数量多、侵权方式多样、侵权范围广、被告主观故意明显等因素。
五、其他查明的事实
被告广州合聚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是教育咨询服务、心理咨询服务等,股东有王蕾、符慧、袁紫玲、杨宗和。被告王蕾在公司设立时为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其梅。
案外人广州禾聚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成立,股东符慧、杨宗和,杨宗和为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26日注销。在注销之前,是“今日看点”网的经营者。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广州合聚公司与案外人广州禾聚公司共同使用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611号1417房。基于此,原告认为,被告广州合聚公司与案外人广州禾聚公司系关联公司,且存在混同,被告广州合聚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制度逃避侵权责任的主观故意。
为证明两被告之间财产混同,原告还提交了一份未签章的《合作协议》和经营场地图片作为证据。《合作协议》“甲方”为被告广州合聚公司,“乙方”处未填写信息,协议条款载明甲方为乙方提供正面管教课程培训,赠送由王蕾老师提供的3次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乙方可直接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到黄秋花账户,或支付到被告广州合聚公司账户。
庭审中,各方有如下陈述:
1.原告明确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告广州合聚公司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获得微信公众平台许可,擅自将微信公众号文章及其他信息,聚合展示在“今日看点”网站及APP上。
2.原告表示其对微信公众号享有的权益源于微信公众号所带来的流量、对平台运营维护投入的成本,主要权益内容包括广告收益、其他衍生产品收益、点击数量和在看数量等数据权益。
3.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确认“今日看点”网站及APP上存在被诉侵权的文章和信息,但表示部分文章获得微信公众号作者授权转载,部分文章是工作人员手动转载,没有通过相关程序或技术手段从微信公众号获取文章。
4.原告确认被告已关闭“今日看点”网,并停止运营“今日看点”APP。
5.关于微信公众号广告发布及收益分配,原告表示当公众号流量达到一定数值,符合发布广告的条件时,用户可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发布加框广告,也可以在文章底部发布广告。在本案中,原告主张采用文章底部加框广告来计算。广告收益在平台与发布者之间进行分配,但大部分收益是归平台。
6.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所记录的涉案文章点击量有异议,认为该点击量与实际流量有巨大差异,与原告损失无必然联系。原告主张的按照流量变现的广告收入,并非全部归于微信公众号平台,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方法。
7.对于朋友圈广告收入,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本案涉及的是微信公众号文章,并没有侵害微信平台朋友圈相关的权益。
8.原告要求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主要理由是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被告应承担消除混淆影响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综合原告起诉主张和被告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一是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如果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行为成立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如何确定;三是被告王蕾对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法律条款内容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权益保护法和行为规制法两方面属性,有些法律条款侧重于保护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而有些法律条款注重规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对于法律已规定的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判断,对于非类型化的新型不正当竞争之认定,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从权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两条不同路径予以判断。如果涉及竞争利益的界定,则应当依循权益保护之路径展开,倘若主要是涉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则需遵循制止行为规制的思路认定相关事实。
本案涉及的不正当竞争难以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的数种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综合案件事实来看,原告主张对微信公众平台享有合法权益,认为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本案不正当竞争之判断,需要认定原告对微信公众平台有无竞争利益。依据前述权益保护路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认定,需要依次考虑原告是否存在值得保护的竞争利益、原被告之间有无竞争关系、被告的竞争行为是否使原告竞争利益受损,即“竞争利益-竞争关系-竞争损失”是判断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步骤。
1.关于竞争利益。竞争利益之产生,或源于经营者的持续性劳动,即劳动创造价值,或基于经营者不断投入经营成本,从而形成相应的收益。如果这些收益具备了合法、稳定、归属明晰等权利所应有的特点,足以被市场竞争者识别,就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
原告经营微信公众号平台需要投入经营成本,也需要支配人力、物力、财力来维护平台的正常运行。微信公众号平台实质上是信息传播平台,公众号经营者通过信息流吸引商业广告,进而产生收益,而这些广告收益与原告对平台的设立、维护、发展状况密不可分。平台投入资源和服务越多,经营状况越好,越具有影响力,收益亦随之增多。平台与公众号经营者订立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收益分配方案。因此,平台收益来自于微信公众号流量创造的商业收益。
原告作为平台经营者,与公众号经营者之间关于收益的分配系债权债务关系,但该收益因微信用户数量巨大,平台影响力显著而变得稳定。收益具体数额由原告与公众号经营者约定,市场竞争者不一定知晓,但对于原告是固定、必然的享有收益的一方主体,市场竞争者应当是广泛知晓的。所以,原告对微信公众平台享有的收益,具备了合法、稳定、归属明晰等特点,有一定的权利属性,是值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
2.关于竞争关系。只有存在竞争关系,才能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双方无竞争关系,说明双方市场行为属于自由竞争范畴,无干预或禁止之必要。双方产品或服务有替代关系,是判断竞争关系的主要因素。如果双方产品或服务的时间、空间、消费对象或相关市场活动相同,则一方产品或服务的供应,会减少对方产品或服务供应,则双方产品或服务有替代关系,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微信公众号平台为公众号经营者提供发布文章或信息的平台,通过聚合各公众号内容,从而聚集网络流量,并通过发布商业广告获得收益。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经营的“今日看点”网站及APP亦是聚合其他主体发布的文章或信息,并通过网络流量吸引商业广告,从而获得收益。如果被告广州合聚公司聚合的文章或信息不是来源于原告的微信公众号,则双方提供的服务不存在替代关系,一方无权禁止另一方经营信息聚合平台,法律亦不能强行干预,属于自由竞争范畴。与之相反,如果双方平台聚合的内容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就会形成替代关系,一方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必然会减少另一方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数量,此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广州合聚公司之间就存在竞争关系。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经营的“今日看点”网站及APP从原告平台的微信公众号中“移植”了5583篇文章,聚合171个微信公众号,并产生点击量83273289次。据此不难认定,“今日看点”网站及APP的“移植”行为,已在涉案文章范围内对原告的服务产生替代效果,双方在本案中有竞争关系。
3.关于竞争损失。虽然存在竞争利益、竞争关系,但是一方在市场竞争中实施的竞争行为,没有给另一方经营者造成损害,亦无救济的必要。存在竞争损失,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另一要件。
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移植”微信公众号文章的行为,已在涉案文章范围内对原告经营的服务产生替代效果,这必然会减少原告微信公众平台的网络流量,进而影响原告的商业广告收益,对原告造成损失。
综合前述分析,原告对微信公众平台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竞争利益,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移植”微信公众平台涉案文章使得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且该“移植”行为对原告竞争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认定被告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广州合聚公司抗辩称,“今日看点”网及APP转载的部分文章已获得相关微信公众号经营者的授权,系合法、有权使用,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从相关证据形成时间来看,部分微信公众号经营者的同意转载文章的授权时间不明确,是否形成于本案审理过程中,需要被告广州合聚公司进一步举证证实,部分微信公众号经营者并未明确作者同意转载授权的表示。且被告广州合聚公司提交的证据仅涉及少部分微信公众号,即使相关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其“移植”部分涉案文章前已获得微信公众号经营者的许可,也不能从整体上否认被告广州合聚公司具有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影响力,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恶意。基于此,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竞争利益损害,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法理上的依据。鉴于被告已关闭“今日看点”网站、下架“今日看点”APP,故原告的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微信公众号文章产生一定流量时,原告及公众号经营者可通过发布广告来获得商业利益。本案中,原告因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了广告收益损失,故应当以该损失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原告认为其广告收益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广告收益损失,即在微信公众号文章底部投放广告的收益损失,二是朋友圈、小程序等其他广告收益损失。涉案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双方竞争关系限于微信公众平台与“今日看点”之间,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仅考虑微信公众平台的广告收益,对于朋友圈、小程序等其他广告收入损失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
关于直接广告收益损失,原告主张按照微信公众号平台的CPM广告收费标准计算广告收益,符合网络平台盈利模式,切合商业实际,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微信软件程序发布的收费标准,微信公众号单次广告投放最高标准为40元/千次曝光,最低收费标准为25/千次曝光。涉案文章在“今日看点”网站的点击量为83273289次,以此计算,微信公众平台遭受的广告收益损失为208万元至333万元。由于该广告收益由原告与微信公众号经营者共享,原告提供的相关协议并未载明收益分配方案,本院以平均分配计算原告的广告收益,即该收益在104万元至166万元之间。本院取平均值,认定“今日看点”网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广告收益损失为135万元。
前述广告收益损失仅涉及“今日看点”网站上的文章,尚未包括“今日看点”APP上的文章。因此,原告的损失还应当考虑“今日看点”APP上的侵权行为,即被告广州合聚公司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不能少于135万元。
最终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还考虑如下因素:
1.原告的微信公众平台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成为自媒体时代重要的信息传播平台,吸引了大量公众号运营方开设公众号,广泛传播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内容,并产生了非常可观的网络流量,形成巨大商业价值。
2.被告广州合聚公司侵权情节严重,涉案文章多达5583篇,涉及微信公众号数量171个,且通过网站及手机APP两种渠道传播,传播速度快,受众广。
3.部分涉案文章明确显示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表明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系故意、有目的地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基于这些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另外,本案专业性强,案情复杂,法律关系厘清难,诉讼代理人工作量巨大,原告就本案支付了鉴定费21200元、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82255元,共计203455元,这些费用均有票据支持,属于维权合理开支,原告主张其中的20万元,本院予以全部支持。
至于原告提出的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之主张,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对原告商誉造成损害,且“今日看点”网站及APP已关闭,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将会随着本案审理终结及裁判文书上网,而被逐渐消除,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王蕾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广州合聚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是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被告王蕾是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财产发生混同,亦不足以证明被告王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侵权法律责任。所以,本案缺乏否认被告广州合聚公司法人资格的条件,原告主张被告王蕾对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广州合聚公司独自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合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
二、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25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927元,被告广州合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7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欧阳福生
人民陪审员 雷 金 红
人民陪审员 周 萍
二O二一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燕
书 记 员 叶 荣 幸